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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行街广告牌灯箱检测鉴定报告/新闻

发布:2022-09-15 16:23,更新:2024-05-15 08:01

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、标志设置、张挂的管理工作,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乡镇、公安、工商、规划等部门,应当按各自职责,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共同做好户外广告、标志设置、张挂的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  户外广告、标志的设置、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、牢固安全、设计规格、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(构)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,符合城市美化要求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、标志;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.5米;

(二)设置、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、标志,应统一规划,严格标准,符合城市容貌要求;

(三)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、标志的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;

(四)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、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、标志,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;

(五)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,制作规范,保持整洁美观;

(六)广告、标志的设置、张挂不得影响视线、阻碍交通;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;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;不得影响市容观瞻;

(七)沿街门头招牌标志,提倡一店一匾,实行统一规格、统一标准,保证整体协调。一门多店的,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;

(八)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、张挂招牌。

第六条  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、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。

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。

第七条  户外广告、标志用字必须规范,禁止使用繁体字。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,中文在上(竖式灯箱牌匾在右),外文在下(竖式灯箱牌匾在左),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。

第八条  设置、张挂户外广告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持审批表、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设置楼(墙)体广告、楼顶广告的,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。

设置、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,设置、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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